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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08-4-23 13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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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]关于委托持股的一点胡乱涂鸦
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讲:! u' o% h9 e+ g3 U$ P$ I
一、委托持股行为本身是规避法律的不合法行为。
& P; S" d9 B" ^, E k8 [委托持股可能导致实际持股人数大大超过50人,突破《公司法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最高限制,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、封闭性的特点。 R6 J9 {* J' L$ d9 I- R8 @2 n9 P3 a
二、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。
" L `9 Y& o& F& j, D( a1、通过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来行使权利的股东,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。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登记公示的效力。* T; Q- G! ~4 T7 W- R: B8 w3 Z! f
2、如果出现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,委托人不能主张善意第三人返还。5 N7 T) q% U% n) l5 h. M: q5 i/ Y
3、受托股东的债权人主张执行受托股东的股权,委托人不能以委托持股协议对抗受托人的债权人。
' T& b0 U7 s. y: q4、受托人的继承人能否将受托财产继承,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破产,受托财产是否作为破产财产,都没有法律相关的规定,一旦发生这种情况,委托人的股东权利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风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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